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2.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5.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6.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7.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其职工;
8.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