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分为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慢性病、“两病”待遇、特殊病待遇、住院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等共计八类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
每次起付标准为3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其中,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可报销150元。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享受门诊待遇不受基层定点医院限制。
2.门诊慢性病待遇
共44种。起付标准200元,按病种不同,年报销额度分2500元/5000元两档。
3.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待遇
单病报销额度800元,两病报销额度1000元。
4.门诊特殊病待遇
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为75%,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5.住院待遇
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在70%左右(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泰州市外定点医院1100元;6万元以内一级报销88%,二级报销72%,三级报销66%,6万元以上报销66%,按转诊规定到泰州市外医院报销61%),最高可报销20万元,超出部分可由大病保险继续报销。
6.大病保险待遇
起付标准1.5万元,10万元以内报销60%,超出10万部分报销70%,上不封顶。
7.学生和未成年人意外伤害待遇
100元以上按照90%的比例予以报销,一个结算年度内报销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8.医疗救助待遇
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对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