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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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外就医: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南京市工伤保险三级以上协议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并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异地)申请表》,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外就医。
长期驻外工伤人员就医: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继续治疗的,须填写《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报工伤经办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