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凡是2015年9月1日前在全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2015年9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二、所需材料
需要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携带
1.《关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注:税务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已被发证机关收回的,提交原发证机关的收缴证明复印件。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三、地点时限
1.地点:企业登记机关
2.时限:尚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