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营运,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二)使用性能良好的合法营运车辆,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保证营运过程中设施设备完好;
(三)配备具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且完成注册的驾驶员,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签名表、相片、培训内容等);
(四)依法纳税,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五)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和生成的数据;
(六)建立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制度,保障乘客权益;
(七)公示经营服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经营服务质量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八)网约车经营者对于营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九)巡游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十)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