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1、申请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椒江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小孩出生日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排除情况
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的,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3、退出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4)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对象发给每人每年奖励扶助金96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1、申请条件
具有椒江区户籍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小孩出生日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退出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本人死亡的;
(2)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康复。
3、发放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的,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2.独生子女一级伤病残的,按每人每月116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3.独生子女二级伤病残,父母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76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4.独生子女二级伤病残,父母未满60周岁且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5.独生子女三级伤病残,父母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6.独生子女三级伤病残,父母未满60周岁且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以上扶助金标准包含“省扶助资金补助标准”。
三、提供资料
《申请表》,本人、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材料、丧偶的提供死亡材料)、收养证、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材料。
四、受理时间及地点
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个人申报时间截止到2023年11月15日。
五、说明事项
1.以本人申请为准,逾期本年度不再受理。
2.根据本人情况必须提供相应的材料,材料不齐无法确认的,不作为本年度确认享受对象。
对于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其特别扶助金按就高标准发放,不得重复享受。
各镇、街道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