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明区烟花爆竹可燃放、禁止燃放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8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南明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在可燃放时间内可燃放)
限制燃放区域: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此外,花果园街道办事处区域、小车河街道办事处区域、五里冲街道办事处区域、太慈桥街道办事处的中铁国际城区域、沙冲路街道办事处和中曹司街道办事处的保利凤凰湾区域,禁止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三、南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贵阳市一环以内所有区域;
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内及周边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车站、轨道交通、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各类公园、南明河畔两侧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大气监测国控点一公里(贵阳市阿哈湖国家湿地公园内梅花山)范围内;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四、违反相关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处罚条款
(一)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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