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证的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申请、初审通过后,提交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二)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对象身份、申请优待证种类,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
(三)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审核,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四)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后,将制证信息推送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办理。
审核、备案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一)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二)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三)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四)退役后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的;
(五)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