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长沙中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办理湖南省直公积金商业贷款转组合贷款,具体办理条件如下:
1.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以下要求:
(1)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
(2)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
(3)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需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下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4)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正常或封存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合并或销户。
2.申请贷款的房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长沙行政区域范围内;
(2)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房屋为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注销房产不计)。且申请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此套住房未办理购房提取(包括借款人和配偶在省直中心或其他公积金中心的购房提取);
(3)申请贷款的房产为第二套住房的,借款人家庭第一套房面积应小于144平方米;
(4)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足值,无债务纠纷、债权分割等情况,未设定居住权。
3.借款人原按揭贷款还款情况良好,原贷款银行对提前全部还款无异议。
4.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6.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含省直中心和其他中心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均不能超过2次。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一次贷款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