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以下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三)病历资料(住院治疗的,提供出院记录,门诊治疗的,提供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验原件;
(四)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按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①申报生育津贴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验原件;
②申报流产津贴的,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③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
注: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同时办理可合并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