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款购买商品房提取
申请范围
职工(含配偶)一次性现金购买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商品房为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购房提取所需材料
(1)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2)有效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提取人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3.配偶代办提取的,应出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4.购买非本市住房申请提取的,另需提供职工(或配偶)购房地户籍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仅限银行卡转账提取:
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无借记卡的不予办理。
提取时限和额度
以(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日期为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购买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标明的购房款金额。
办理场所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各分支机构。
办理流程
(1)办理人持要件提出申请;
(2)各分支机构对要件进行审核;
(3)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
(4)业务办结后,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办理人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单位留存联返还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超过两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未超过两年的,在外县(市)购买住房的职工须提供房产部门出具《业务登记表》(查档卡);
(2)属于职工个人婚前全款购买的自住住房,婚后配偶不得以购买该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全款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
申请范围
职工(含配偶)一次性现金购买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二手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购房提取所需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3)有效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出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3.购买非本市住房申请提取的,另需提供职工(或配偶)购房地户籍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仅限银行卡转账提取:
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无借记卡的不予办理。
提取时限和额度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购买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上购房款金额。若职工所购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办理场所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各分支机构。
办理流程
(1)办理人持要件提出申请;
(2)各分支机构对要件进行审核;
(3)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
(4)业务办结后,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办理人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单位留存联返还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注意事项
(1)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买该自住住房过户交易之日起,未满一年(365日)再次交易过户的,应在再次过户交易前主动退还所提住房公积金,过期不退还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处理;
(2)属于职工个人婚前全款购买自住住房,婚后配偶不得以购买该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间现有自住住房交易过户,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因夫妻双方离婚,原自住住房产权发生变更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产权变更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全款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
申请范围
职工按房改政策全款购买公有自住住房的。
所需材料
(1)国有住房专用收费票据;
(2)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3)有效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出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及结婚登记证原件。
(4)仅限银行卡转账提取:
须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无借记卡的不予办理。
提取时限和额度
以国有住房专用收费票据日期为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购买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国有住房专用收费票据上购房款金额。
办理场所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各分支机构。
办理流程
(1)办理人持要件提出申请;
(2)各分支机构对要件进行审核;
(3)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
(4)业务办结后,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办理人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单位留存联返还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