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这些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1、全款购买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自住住房提取。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4、偿还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按揭贷款提取。
5、租住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7、房屋拆迁安置提取。
8、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9、离休、退休提取。
10、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1、遭遇突发事件提取。
12、出国定居提取。
办理场所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各分支机构。
办理流程
(一)办理人持要件提出申请;
(二)各分支机构对要件进行审核;
(三)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
(四)业务办结后,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办理人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单位留存联返还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