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建床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一) 辖区内参保人员,并且是在签约有效期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象。
(二)经评估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标准:
一是已经江阴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为中度、重度失能的,经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评估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明确、符合住院条件但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更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
二是对于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经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按照《无锡市地方标准》(DB3202/T 1004-2019)《无锡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附件1)标准评估为中度、重度失能的;
三是经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评估为确需建床的其他情形也可纳入家庭病床建床范围。
(三)家庭病床服务对象的居所应当同时符合护理环境要求,其居住房间应安静明亮,通风良好,环境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