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1)特困人员按100%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2)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3)对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年度累计超过九江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4)对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员、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年度累计超过九江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5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2、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员,按其住院救助政策予以救助,与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3、I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员的按其住院救助政策予以救助,与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