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已享受南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
已享受南京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可申请租赁补贴,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时间合并计算,购买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个人和公有产权人按照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人才在取得共有产权住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源管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