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范围
(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有明确监护主体场所正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签发。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含死亡新生儿)。
(二)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死亡证》的使用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健、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死亡证》共四联,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部门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部门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部门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