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调整为:黄河路(含)以南、东海大道(含)以北、如海运河(含)以东、盐通高铁(含)以西合围区域,该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放。
二、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放区域外,法律、法规对禁放地点和禁放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废止。
特此通告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