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亡故需家庭成员继承经营,且依法办理了继承手续的;或重病无力经营需亲属经营的,需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与配偶离婚,提供经公证的财产分配协议或人民法院关于分配财产的生效裁决,并确定由配偶继续经营的。
3.原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触犯法律被刑事处罚或移居国外等情形,与其所有的出租汽车长期分离已失去实际控制权,本人无法经营且需指定亲属经营的。
4.共有投资人退出经营的,由其余投资人一方继续经营的。(双方需提供最原始的合伙经营证明材料,内容不限。)
5.因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经济纠纷(不包括担保抵押债务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人民法院要求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协助执行的。
6.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年满六十周岁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转让或由其家庭成员继续经营。
符合以上六种办理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受委托企业填写《西安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受理地点:莲湖区枣园西路229号的士广场业务大厅9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