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乡镇卫生院为主,含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就诊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70%。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实际报销350元。
2.“两病门诊“
两病”指高血压、糖尿病。“两病”患者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符合用药范围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比例支付,高血压患者每年最高实际报销360元,糖尿病患者每年最高实际报销600元。
3.门诊慢特病
门诊慢特病是指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门诊药品费用较高,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经自愿申请、参保地医保部门审核后,可按政策享受47种特殊病种待遇。参保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经评审符合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的,可从中自主选择一个病种享受待遇,并在此病种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100元/月的医药费用限额。
4.医保“双通道”管理药品
符合办理“双通道”管理药品的患者,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按照“双通道”管理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报销60%,报销金额计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住院待遇
1.基本医疗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扣除住院起付线后,省部属医疗机构报销60%,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0%,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报销82%,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5%。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报销限额为15万元。
2.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6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分四段累计补偿,年度补偿限额为40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倾斜待遇,即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和取消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
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可以按规定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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