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发〔2023〕4号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9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24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51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78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05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33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124元发放。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