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如何认定申请特困供养人员为无生活来源

地方特产2024-01-09 13:39:59佚名

西宁如何认定申请特困供养人员为无生活来源

  西宁如何认定申请特困供养人员为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这里所称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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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标准

  主要有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丧葬补助五项政策。

  生活救助:分两项,按月社会化发放。第一项基本生活救助金,主要用于购买米面粮油等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按各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

  照料护理金,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发放对象仅为失能特困人员。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人员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的20%、30%、50%确定。照料护理金不发给本人,由签订照料护理协议的责任主体领取,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照料、送医陪护等服务。

  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全额为特困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发放360元门诊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报销比例基本达到95%以上,产生的自费费用从个人供养金支出,如支付困难可予以临时救助一次性解决。

  教育救助: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专、本科院校就读的,不因年龄超标取消救助供养待遇。

  住房救助:特困人员自建、租赁房屋等都是住建部门的重点保障对象,个人支付费用较少,需要自付部分可通过临时救助解决。

  殡葬补助:特困人员离世后,从特困人员过世第二个月起停发特困供养金。丧葬费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一次性兑现落实。

  

本文标签: ,人员  ,净收入  ,收入  ,标准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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