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条例》明确违反要负法律责任情形:
·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中断、限时限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进出小区、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物业服务企业不公开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明细、电梯维护保养和公共水电费支出情况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相关档案、资料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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