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非宝户籍人员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宝鸡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政策》(宝政办发〔2022〕42号)精神,为落实宝鸡市非宝户籍人员在宝首次购房补贴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适用对象
来宝创业就业的非宝户籍人员,自2022年6月1日后,在宝鸡城区首次购买目录内楼盘商品住房的,可申请购房补贴。
第二条补贴标准
符合引进人才条件,首次购房补贴标准为:每套补贴总房款5%,其它非宝户籍人员每套补贴总房款的2%。
第三条补贴楼盘
宝鸡城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地产楼盘,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不含商业、办公和公寓)均可使用购房补贴券购买。
第四条申请程序
(一)订购住房。非宝户籍人员在宝鸡城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范围内选订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商定购房价格,签订订购协议书;
(二)提出申请。非宝户籍人员向宝鸡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首次购房补贴申请,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三)资料审核。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对非宝户籍人员在宝首次购房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四)发放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标准向非宝户籍人员发放相应的购房补贴券;
(五)房款核减。房地产企业按购房补贴券对应的金额在非宝户籍人员所购住房总价中进行核减。
第五条申报资料
非宝户籍人员申请首次购房补贴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宝鸡市非宝户籍人员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关系材料;
(三)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订购住房协议;
(五)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在宝无房证明;
(六)书面承诺书。
第六条有关事项
(一)申请购房补贴时,申请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在经核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二)用于申请购房补贴的协议,购房人必须是申请人本人。
(三)补贴券发放后,购房合同不得撤销或变更。如果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该补足购房补贴部分,再办理网签合同撤销或变更手续。
(四)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同时,按照“就高”和一次性原则,已享受首次购房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其他的安居补贴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
(五)所购买的房屋自取得不动产证当日起,2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为一年,获得相关技术职称的人才可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