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
(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 ,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 ,二级医疗机构750元 ,一级医疗机构500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
住院起付标准: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 ,依次递减分别计算(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20%×重复住院次数=应付费用),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费用每90天计算一次。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就诊发生的年累计超过600元 ,超额1至2000元 的普通门诊费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50% 、退休人员70% 的比例结付。
2、特殊门诊:
(1)、精神病患者: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50% 、退休人员70% 的比例结付;
(2)、非住院恶性肿瘤患者: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根据其实际发生费用,按在职职工60% 、退休人员80% 的比例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