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时,可以根据本地保障需求和房源供给情况,对不同项目的保障优先顺序及准入退出条件予以适当调整和明确,随计划申报同步报市住建局同意后对外发布并组织实施。
2.建设运营主体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验收及投入使用前,应将房源具体信息报区级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级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同步向社会公开。建设运营主体每月集中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和对申报的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有产权住房信息进行核查。
3.申请人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4.建设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未严格按准入条件进行受理审核的,由区级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提请相关单位暂停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5.市住建局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对保障范围和准入退出条件进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