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丹东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及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调增标准。由每人每月7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0元。
(二)农村低保调增标准。由每人每年597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60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调增标准。集中和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87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调增标准。集中和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831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156元。
(五)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调增标准。散居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0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2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360元。
(六)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调增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第一档由每人每月6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6元;第二档由每人每月6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1元;第三档由每人每月56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2元;第四档由每人每月5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5元。
此次调标所需保障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调增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一)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月1061元调增为每人每月1095元。
(二)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年8964元调增为每人每年9900元。
三、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要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 强化部门协同。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水平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新标准落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以及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充分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孤儿提标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市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省直驻丹单位可参照新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于7月2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市政府。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丹政办发〔20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