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规划,重点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便利、配套齐全、人口净增加及有需求的区域布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1.充分利用存量房屋改造。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产业园区企业可利用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将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5.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国有平台公司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
6.各地租赁型人才公寓、未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公租房、闲置可转为租赁住房的拆迁安置住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符合规定的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