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十个月,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单位实际缴费月份的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算。按照顺产158天、助娩产和剖宫产173天计算,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一次性营养费计发标准:
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