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一)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
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此,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98天)的生育津贴如果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部分;女职工延长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即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一百二十八天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一百五十八天扣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百二十八天,余下的三十天工资应由企业按产前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