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或在当地取得居住证的外省户籍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警官)、军士(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由军人生前抚养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一)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二)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三)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