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购房补贴对象定义
(一)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6月30日期间在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海经区、经开区行政区)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存量住房,该住房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普通存量住房且在住建网签合同时属于购买人在温州市区唯一住房。
(二)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存量住房认定标准为建筑面积144㎡及以下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中不包括人才房、安置性商品房等政策性购房。
(三)温州市区唯一住房。以该住房住建网签合同的时间上推核查该合同的所载签约人均无不动产登记记录(历史不动产权登记不计)、无其它已网签但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商品住房、存量住房)。
(四)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的个人需在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后3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逾期视同放弃补助资格。
(五)符合以上条件的购房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除夫妻关系外)按份共有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发补贴。
(六)因涉及夫妻关系致使不动产登记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以购房合同与契税缴纳相一致的主体为补贴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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