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给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时,有以下登记事项相关要求需要注意。
1、姓名
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如有相关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因特殊情况不随父姓或母姓而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公民在申报户口登记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且《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是使用规范汉字填写的,原则上应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对公民在申报户口登记时欲变更姓名的(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由公安派出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户口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因《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为非规范汉字而要求变更姓名的,由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姓名进行变更。
2、性别
填写“男”或“女”。
3、民族
填写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4、出生日期:
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一般可填写至日,双胞胎或多胞胎婴儿的出生日期应分别填写至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
出生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6、监护人
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
按监护人与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
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本户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
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