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生育津贴延长政策

地方特产2022-03-27 18:07:58佚名

厦门生育津贴延长政策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已于3月20日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共26条,修订主要有以下亮点:

  1、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这是《条例》修订过程中最大的亮点。由原来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修改为“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据初步测算,我省生育津贴一年将多发放给女职工4亿多元,女职工产假期间收入更有保障。

  2、扩大适用范围

  由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女职工扩大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后,富有我省经济发展特色的劳动保护措施多惠及81.2万名女职工,增加近25.5%。

  3.满足职工群众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和“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专门照护服务场所”条款,为社会、用人单位、家庭共同做好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政策支持。

  4.强调女职工健康检查内容

  明确“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助于广大女职工通过早筛查、早发现、早治疗,有效控制甚至治愈疾病。

  5.延长流产假天数

  新增“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假期98天”,流产假期与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相适应,维护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6.发放卫生用品和卫生费。

  新增“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加强对经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为用人单位发放卫生用品或卫生费提供依据。

  7.覆盖更年期保护。

  新增“由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为其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条款,实现对女职工覆盖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劳动保护。

  8.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新增“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投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充分保障女职工基本人权,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

  《条例》同时还对劳动保护监督职责分工、产假期限、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侵害女职工权益法律责任及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修订,对部分法条顺序进行合理调整。

  目前这个条例还没有实施,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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