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8月11日起,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切换至税务系统征收。
根据《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档次缴费;对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档次内自主选择。
已参加南京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通过线上或经办银行柜面补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停保期间职工医保费的,需向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应补缴金额后,再通过线上或经办银行柜面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医保费到账后,按《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相关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已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不可补缴往期失业保险费。由于7月份缴费标准调整和业务停办时间提前导致部分缴费人未能正常缴费的,缴费人可在8月份切换至税务系统征收后,补缴7月份所属期的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