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原注销地公安派出所
受理条件
原我市公民因出国(境)注销户口,未取得外国国籍或者永久居留权,现回国(境)申请恢复户口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当场办理。
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恢复户口申请;
2.有效中国护照或者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护照内页有外国有关部门加注(盖)相关标识(印章)的,逐页翻译,并提供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
3.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4.原户口注销依据(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注销户口记录的免予提交);
5.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
6.特殊情形:
(1)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未发现原户口注销信息的,应由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办理。
(2)如原户口注销地不具备落户条件,申请在现家庭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拟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内部核查的不需当事人提供)及房主、户主同意落户书面声明;原户口注销地丧失恢复户口条件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社区集体户申报户口,提供《承诺授权书》。
办理程序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咨询电话
23394772
参考模板
证件样例
1.护照扫描件(样例)
2.户口底卡(样例)
3.派出所底册(样例)
4、移入登记页(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