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原注销地公安派出所
受理条件
原我市常住户口公民,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要求恢复户口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原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逐级报市局审核后办理:
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恢复户口申请;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3.原户口注销依据(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注销户口记录的免予提交);
4.本人1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
5.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
6.特殊情形:
如原户口注销地不具备落户条件,申请在现家庭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拟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内部核查的不需当事人提供)及房主、户主同意落户书面声明;原户口注销地丧失恢复户口条件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社区集体户申报户口,提供《承诺授权书》。
办理程序
手续齐全 逐级报市局审核后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 逐级报市局审核后办理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咨询电话 23394772
证件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