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待遇表(报销标准、封顶线):
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1.对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800元,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不予结转,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600元。
3.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职工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比例分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