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落户社保要求
在海口缴纳社保的,符合其他条件可落户。
省外户籍居民,取得我省居住证并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我市城镇社区落户。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在校生子女)、父母(男性超过 60 周岁、女性超过 55 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可随迁。
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居住证》。
3、系统无法核验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提交本月(或上月)的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医疗保险清单。
4、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材料:
(1)凭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或集资房购房合同(附缴款凭证)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可在自有住房落户;
(2)凭房管部门签发的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租赁证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3)居住在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的,凭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租赁证或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4)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凭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单位租赁证),住宿证明(或个人租赁证)和劳务关系证明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5)凭《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5、配偶随迁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居民户口簿》;子女、父母随迁的,提交子女、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免冠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