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对以下事项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非婚生新生儿出生登记;
(二)家庭户分户申报;
(三)公民加入外国籍、出境定居和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四)恢复户口(不包括外籍华人入籍,华侨、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华侨原籍恢复户口,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漏登、漏录、数据丢失、错误注销)申报;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情形的社区户市内移入;
(六)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七)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姓名变更;
(八)曾用名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