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1、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
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照100%、80%比例救助。
2、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
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照70%、60%比例救助。
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1、一般疾病救助:
①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
②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2.6万元;
③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④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2、重特大疾病救助:
①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
②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7万元;
③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4万元;
④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3万元。
武汉市将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划分为四个类别,分层分类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
2、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3、三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4、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加强与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政策衔接,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