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除外)
补充内容: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呈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江西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赣建字(2011)2号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注销等手续。
申请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承租人身份证明;租赁合同。
注:以上材料提供原件,仅作现场核验,不收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地点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路与建设路交汇处市民综合服务中心西区二楼赣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房屋租赁管理科办公室
办理机构
赣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收费标准
此项业务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