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职工离职哪些情况下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终止。
备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相关问答:
问:企业单方面改变员工工作岗位,若员工不同意而原岗位已撤销,可因此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而不作任何补偿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问:用人单位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国家没有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作出相关规定。单位和员工可以以员工原工资收入为基数,平等协商确定一个适当的比例,作为经济补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企业单方面改变员工工作岗位,若员工不同意而原岗位已撤销,可因此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而不作任何补偿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