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关于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和特殊困难生活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关于开展东西部协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促进劳务协作地区脱贫劳动力在莞稳定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29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和特殊困难生活补贴的统筹和指导,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此项业务的受理、审核和补助(补贴)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原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以下简称“脱贫劳动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交通补助和特殊困难生活补贴。
第四条 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条件、标准及所需资料。
(一)脱贫劳动力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一次性交通补助:
1.脱贫劳动力在我市工作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申请补助前连续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或以上,且申请补助时仍处于参保状态。
(二)补助标准:贵州省的脱贫劳动力补助标准为一次性1000元/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脱贫劳动力补助标准为一次性500元/人。
(三)所需资料:
1.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原件后交还申请人);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原件交还申请人);
4.申请人社保卡原件(核对原件后交还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异常的,可提供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储蓄卡或存折账户复印件)。
第五条 特殊困难生活补贴申请条件、标准及所需资料。
(一)脱贫劳动力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特殊困难生活补贴:
1.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在我市有参保记录但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2.申请补贴时处于失业状态,且已在我市失业登记连续3个月以上。
3.申请补贴时属于低保户、五保户、特困职工、零就业家庭情形之一。
(二)补贴标准:一次性5000元/人。
(三)所需资料:
1.脱贫劳动力特殊困难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原件后交还申请人);
3.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困难情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原件交还申请人;如: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零就业家庭证明);
4.申请人社保卡原件(核对原件后交还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异常的,可提供补助对象在银行开设的储蓄卡或存折账户复印件)。
第六条 补助(补贴)申领及发放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可到我市任一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补助(补贴)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二)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自收到补助(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补助(补贴)情况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户籍地、用工单位名称、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
(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补助(补贴)款项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每项补助(补贴)每人只能申请一次。其中,脱贫劳动力家庭中有多个成员符合申领特殊困难生活补贴的,只补贴一个成员。
(二)本办法补助(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每年按资金存量用完即止。
(三)要严把资金关口,确保受益对象精准无误,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申请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助(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个人,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