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救助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和护理费用,经长期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予以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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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救助
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一、二级)、低保家庭中80岁以上 (含 80岁)的老年人,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