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免赔额1万元。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参保人(含常驻异地人员):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赔付比例60%,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以上部分赔付比例70%;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赔付比例50%,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以上部分赔付比例60%;
(2)特殊人群: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赔付比例65%,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以上部分赔付比例75%;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赔付比例55%,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以上部分赔付比例65%;
(3)既往症人群: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赔付比例40%,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以上部分赔付比例50%;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赔付比例30%,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以上部分赔付比例40%;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总额以10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0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参保人同时涉及特殊人群和既往症的,按照最高赔付比例计算理赔金额。
2.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免赔额2万元。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参保人(含常驻异地人员):赔付比例20%;
(2)特殊人群:赔付比例20%;
(3)既往症人群:赔付比例10%;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总额以10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疗费用中自费药品及自费材料费用总额达到10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 特定药品费用,年度免赔额2万元。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定药品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保险责任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保险责任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保险金。
(1)参保人:赔付比例50%;
(2)特殊人群:赔付比例50%;
(3)既往症人群:赔付比例30%;
(4)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特定药品须同时符合《南宁惠民保20种(类)特药目录》中所列示的商品名、通用名、生产厂家和适用症;
②该特定药品须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释义11)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③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总额以10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特定药品费用总额达到10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 新冠肺炎(无免赔额)
保险责任:患新冠肺炎住院,给付住院津贴200元/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累计最高给付36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