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1.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
2.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南宁市辖区和各县)、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提取时限和额度:
1. 租赁商品住房时限: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从未提取过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且不早于职工最近一次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的起始月。
职工办理过租赁自住住房以外的住房消费提取,但房屋所有权已转移,提取额度从该房屋所有权转移次月起算。
额度:从2019年4月1日起,每人可提取的最高限额为720元/月(2019年4月1日之前仍按480元/月计算),每年可提取1次,当年未提取的,可累计计算。
2.租赁公租房(廉租房)时限:租赁合同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租赁合同终止后一年内申请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