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在购买(首套或二套)、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作为借款人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按规定在本市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中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是南通籍职工),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及当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证明,在南通购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符合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