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和条件
1、申请范围。
通过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最近一年内在新泰市首次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与工作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至少一个月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新泰市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职工。
2、申请条件。
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
(2)2023年1月1日以后在新泰市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新泰市正常缴纳至少一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4)在新泰市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正在通过租赁市场住房的方式解决居住困难。
以下情形认定为自有住房: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宅基地住房、集体土地上住房;
已办理预(现)售备案登记的住房;
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其他方式实际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5)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① 已领取各类人才购房、人才租房、人才安家等补贴或住房保障部门发放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承租保障性住房及其它优惠租金的人才保障住房的,不可重复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由财政发放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构成中包含住房补贴的不得申请)。
② 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偿提供了宿舍、公寓等居住场所的。
③ 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中一个家庭成员已申请的。
④ 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