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外户口人员申请迁入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凭居民身份证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同时可随迁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户口。
2.省内户口人员申请迁入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一站式”办理落户,同时可随迁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户口。
3.对户口已落户各大中专院校集体户的学生,凭学生证(省内需同时提供集体户口页)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
4、对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所需特殊人才,在市区具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5、对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依法经营且资金占用一年以上的,或投资不足100万元,年纳税额达到3万元的法人代表和股份制企业股东,在市区具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6、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五年以上或获得区、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在市区具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7、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并具有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8、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拥有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9、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具有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10、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六个月以上的,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11、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12、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落户
(1)与各级人才市场签订代理协议,由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的。
(2)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迁入落户的。
13、在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直接到分、县(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14、部队转业、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申请户口迁入,直接到市局户政大厅办理准迁手续。
以上对申请迁入人员,落户亲属、朋友家的,应征得亲属、朋友同意(同意落户声明书)或持亲属、朋友家庭户口簿办理;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房屋所有者不同意落户(或租赁合同失效的)的及没有正式地址门牌的居所,且无亲属关系的迁入人员,可以在派出所社区公共地址上申请落户。
温馨提示:石家庄落户政策的相应条件如果有所变化,请以属地派出所的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