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二、受理地点
网上办理入口:山东政务服务门户
1、青岛市车管所:城阳区惠安路6号车驾管业务大厅
2、李沧区车管分所机动车业务窗口: 李沧区合川路19号
3、崂山区车管分所接触到业务窗口:北宅沟崖社区
4、城阳区车管分所机动车业务窗口: 城阳区景安路266号
5、开发区车管分所机动车业务窗口: 开发区淮河西路397号
6、黄岛车管分所机动车业务窗口: 黄岛区珠山路178号
7、胶州车管分所机动车业务窗口: 胶州市香港东路
8、平度车管分所机动车业务窗口: 平度市平古路9号
9、莱西车管分所机动车业务窗口:莱西市804国道与南京路交界处
10、即墨车管分机动车业务窗口所: 即墨区鹤山路835号
(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均可办理,因字数限制、只能留存部分地址)
三、所需材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三、办理流程
环节一:受理
办理内容:审核提交材料
审批标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时限:现场受理
办理结果:对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解释原因。
环节二:办结
办理内容:收存行驶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
审批标准:符合法定标准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结果:收存行驶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特别程序
需查验车辆、当日完成
五、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牌证工本费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鲁价费[2005] 53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汽车号牌 (反光) 100元/副;三轮汽车号牌 40元/副;低速货车号牌 40元/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 35元/面;挂车号牌(反光) 50元/面 ;临时行驶车号牌(纸牌) 5元/张;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件 0个工作日